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专家问答

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抵扣进项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29
普通

正保会计网校

问题: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案: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费)一( 1+9%) x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 ( 3520+20 ) + ( 1+9% ) x9%=292.29元。

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

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会员 (1)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