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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