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发生出口业务,如何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
问:我公司是先进制造业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我公司可以在2023-2027年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今年11月份,我公司发生了第一笔出口货物业务,请问怎么计算加计抵减呢?
答:根据4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问:我公司不能区分用于出口货物的进项,11月份发生购进原材料等进项税额170万元,内销货物销售额1500万元,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出口货物征税率13%,退税率为13%,上期留抵为0,如何计算享受加计抵减额?
答:第一步,计算出口货物不得参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按出口货物销售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比例计算,具体是170*500/(1500+500)=42.5万元。
第二步,计算当月可以参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为170-42.5=127.5万元,
第三步,计算当月加计抵减额 127.5*5%=6.375万元。
问:我们是第一次从事出口业务,出口的是自产货物,当月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当月应纳税额=当期内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加计抵减额-上期留抵税额=1500*13%-170-6.375-0=18.625万元。
问:出口货物对应的免抵退税额如何计算?
答:当期免抵退税额为出口货物销售额*退税率,500*13%=65万元,当期应退税额为0,则当期免抵税额为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65万元。对免抵部分要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那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呢?
答:申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6.375万元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加计抵减栏”“本期发生额”栏目。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免抵税额”栏目。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43号公告规定,先进制造业如果享受其他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同一期间不能叠加享受,可以比较后选择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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