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偿付的 应付款项应计入其他收入。对于何种情况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税收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企业作为当事人, 更了解债权人的实际情况,可以由企业判断其应付款项是否确实无法偿付。同时,
税务机关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因债权人(自然人) 失踪或死亡,债权人(法人)注销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债权人债权消亡的,税务机关可判定债务人确实无法偿付。对于这部分确实法偿付的应付未付款项,应计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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