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VS“加计抵减”,税收优惠要分清!
“加计扣除”“加计抵减”是很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今天就带您来看看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跟增值税 “加计扣除”“加计抵减”的区别吧!
Part 01 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一、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增值税“加计扣除”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增值税“加计抵减”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敲黑板!
增值税“加计抵减”中,10%加计抵减与15%加计抵减政策适用范围不同,享受10%加计抵减范围包括: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而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范围仅限于生活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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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实际享受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增值税“加计抵减”
1.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网站(),点击右上方“登录”,选择IA/CA登录或税号登录。
2.点击“我要办税”目录下“综合信息报告”。
3.根据左侧菜单栏选择“资格信息报告”。
4.(1)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0%加计抵减政策,则点击“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2)在“填写申请表”界面,选择适用年度2020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并且填写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5.(1)如果纳税人可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则点击“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填报界面。
(2)在“填写申请表”界面,选择适用年度2020年,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所属行业,并且填写生活服务销售额以及全部销售额,确认提交并完成CA验证即可完成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填写。
Part 03 热点Q&A
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能否同时适用农产品加计扣除以及加计抵减政策?
A: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该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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