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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大方面需注意

来源: 安徽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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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使符合转登记条件的纳税人尽快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相关优惠,公告明确,此条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这三大方面需注意

01 办理转登记的条件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日前 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 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 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注:转登记日前经营期 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 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02 如何办理转登记?

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03 常见问题整理 

问题一:

我单位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存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申报纳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收入,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问题二:

我单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期有留抵,现已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局总局公告2018年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问题三:

我单位已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的一批货物退回了,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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