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个人房屋,无法取得发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
我是一家河北省建筑企业,我们公司员工在全国各地均有项目,员工需要租赁房屋作为宿舍住宿,如果资料齐全可以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但有些地区(甘肃、四川、内蒙等偏远地区)的房屋无房产证,也无购房合同,可能就是村证性质,资料不全无法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这种情况我们企业是否可以依据资料(购房合同、转账记录、房东身份证件、情况说明)直接入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起征点、退役士兵及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扣减额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6〕64号)规定:一、 增值税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以下标准执行: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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