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自然灾害导致半成品损失是否需进项转出?
答案: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因自然灾害导致的半成品、成品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上述规定,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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