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实际发生了,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题:企业虽未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但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实实际发生的费用,且无法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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