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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问答: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应报送哪些证据材料

来源: 甘肃地税 2016-12-21
普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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