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未开票收入后补开发票,会重复缴税吗?
客户付了钱没要发票,把那笔收入报成未开票收入了,现在客户突然又要开发票,要是开发票会不会重复缴税呢?
不会重复缴税的。
核心逻辑很简单,补开发票的当期,通过“正负抵消”的方式,让这笔收入既完成“开票确认”,又不重复计税。
具体来说,在补开发票的当月(通常是未开票收入申报后的次月或后续月份)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同步做两件事:
1.补开发票的金额,正常填报“开具发票”栏次;
2.按相同金额,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负数,冲减当期的“未开票收入”。
一正一负相互抵消,这笔收入在当期的“净销售额”为0,自然就不会重复缴税了。
下面就以一般纳税人为例,教大家如何填写开票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步骤一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根据补开发票的类型,在对应栏次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若补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第1-2栏);
2.若补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填在“开具其他发票”列(第3-4栏)。

步骤二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填写“未开具发票”栏次。
在同一行的“未开具发票”列(第5-6栏),填写与补开发票金额完全一致的负数(销售额填负、销项税额也填负),用于冲减前期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Tips:
1.负数金额必须与补开发票的金额、税额完全匹配,不能多冲减也不能少冲减;
2.若当期有新的未开票收入,需先计算“新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对应负数”后的净额,再填列“未开具发票”栏次。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9月份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客户于当月完成付款。甲公司在10月申报增值税时,已将这笔收入计入未开票收入。10月客户要求甲公司开具发票,甲公司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除此之外,10月甲公司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共取得收入100万元,未取得其他收入,以上收入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那么甲公司在11月申报增值税时,需这样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第一栏:1000000+100000=1100000
第二栏:1000000*0.13+100000*0.13=143000
第五栏:-100000
第六栏:-13000
第九栏:1000000
第十栏:130000
最终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应纳)税额并未发生变化,不会增加纳税人缴税金额,并未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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