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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常见涉税实务问题解答

来源: 开放课堂 2017-06-01
普通

房地产企业项目众多,且身处于资金密集型和高暴利行业之中,时刻面临着极高的涉税风险。如何结合最新的财税政策进行纳税筹划,降低涉税风险,是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必修课之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常见的一些涉税实务问题,正保会计网校正保开放课堂的于仁德老师给出了相应的解答。

问题一: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答:不可以。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规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纳税人,填按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按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即预售收入预缴申报时不许扣税金及附加。

问题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销售未完工产品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是否可扣除销售未完工产品已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答:可以。总局所得税司答复:根据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收入,应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在计算缴纳当期所得税时,可扣除当期发生的期间费用、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问题三: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何时报主管税务机关?

答: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问题四:对企业发现五年内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在哪年度计算扣除?

答: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看完以上的解答之后,你是否对房地产企业常见的涉税问题有了基本的了解呢?如果想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实操能力,掌握项目不同阶段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清算、企业注销清算分配和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要点,就快报名于仁德老师的《地产企业三大清算实务操作和营改增应对技能提升》课程进行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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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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