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会计实务 > 会计人员 > 各行业

关于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2-27
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点击学习更多个税新政>>

相关推荐:

财务人员需要核对单位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完整吗?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小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做账报税
做账报税私教班第十一季
加入会计实务交流圈

微信识别二维码

扫码找组织

回复:资料包

立即免费获取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