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税收政策大事记系列(之三)
2018年以来,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多项税收新政策,内容涉及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税务机关组织架构调整、加计扣除、税率调整、小型微利企业等诸多方面。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总结了本年度对财务人影响颇深的13大政策及公告,帮助大家进一步规范财税实务操作。本文是2018年税收政策大记事系列之三,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一)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二)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九、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
(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
(二)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三)原国税、地税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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