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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可以提前适用新个税法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10
普通

根据《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适用本修正案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也就是说,在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这个期间,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特殊化地适用新税率和新的减征额,符合新概念的“经营所得”可以使用新税率。

那么是从2018年10月个税申报开始适用新规?还是从2018年10月取得的收入适用新规?

个人所得可以提前适用新个税法吗?

这个问题在《修正案》中的表述不太好理解,我个人认为应该是就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收入,适用新规。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个税纳税义务以及个税申报制度的规定,总结如下:

1.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自2018年11月申报个人2018年10的工资薪金时起可以使用新税率和新减除费用(5000元)。

2.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月预缴的,自2018年11月申报预缴2018年10月个税起适用新税率。按季预缴的,在2019年1月申报其取得“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所得”时,使用新税率。

3.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分两种情况: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就其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新税率。核定应纳税额的,就要看当地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税率调整这一因素,调整其所核定的应纳税额。

4.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在其预缴“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所得”的个税时适用新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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