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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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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小编带领大家学习一个新知识:满足持有待售条件的非流动资产的计量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满足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立即出售

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二)出售极可能发生

1、企业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

2、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

确定的购买承诺,是指企业与其他方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购买协议,该协议包含交易价格、时间和足够严厉的违约惩罚等重要条款,使协议出现重大调整或者撤销的可能性极小。

3、有关规定要求企业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应当已经获得批准。

二、持有待售资产的计量

企业初始计量或在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时,其账面价值高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

概括为两点: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孰低;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后不计提折旧,不进行摊销。

三、特例

下列资产即使符合满足持有待售资产的条件,也不适用持有待售资产的计量方法: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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