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锐就业晋升班(含就业)
适合人群:1-3年财务工作经验
目标岗位:成本会计、税务会计、总账会计等
目标薪资:8000元+
成功入职新公司的小伙伴先不要激动,还有一道门槛等着我们——试用期。试用期是每个新员工入职后都必须经历的阶段,虽然试用期很短,可别小看它,其中隐含着不少的陷阱!
有些劳动者在找工作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先要经历一个“试用期”,而在“试用期”行将结束时,他们就被用人单位打发了。对此,劳动者应引起警惕。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劳动合同的期限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均应在劳动者开始为其工作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员工说“炒”就“炒”,是一种明显违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的证明。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负有关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即承担举证倒置责任。如举证不能,则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具体的规定为: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些劳动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劳动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属违约行为。
其实,《劳动合同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就在于给予劳动关系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此时虽然劳动合同已经生效,但劳动者如因不满意用人单位而要离开,可以比转正后更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3天辞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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