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会考试考点梳理: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考虑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2015高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会计部分考点:
第九章——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
第九个考点——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考虑
1.投资性主体的定义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1)该公司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获取资金;
(2)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3)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计量和评价。
2.投资性主体的特征
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1)拥有一个以上投资;
(2)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
(3)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
(4)该主体的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存在。
3.判断合并范围时对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考虑
(1)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3)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报表,并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4)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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