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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资产评估相关知识》易错题:股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2-11-01
普通

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资产评估相关知识》错题率高的练习题,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加油~

易错题1

【单选题】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专家点评】

本题主要考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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