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评协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摘要:青海2024年资产评估师会员资格年检对象: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年检时间: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
青海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执业会员:
为落实《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2023〕75号)精神,现就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入会登记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
二、年检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三、年检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2024年会员资格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操作流程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信息平台年检模块操作手册(附件)。
四、执业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本会《章程》规定义务的情况;
3.本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年检材料
1.劳动合同(含劳务合同,退休人员应和所在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2.档案存放证明(含退休人员);
3.社保证明;
4.填报系统信息需要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年检办理
1.执业会员年检由本人自行办理,不可代办。
2.执业会员应当在提出年检申请前,通过系统完成本人签名及印鉴的上传,签名和印鉴将合成到电子证书上,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3.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
4.根据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执业会员提出年检申请后,机构管理员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五、单位会员年检
(一)年检内容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二)年检材料
1.自查报告(机构管理员根据系统所需填报信息进行自查申报,下载自查报告加盖机构公章后上传系统,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自查报告中应当明确承诺解决时限);
2.单位会员基本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单扫描件
(三)年检办理
1.单位会员年检由机构管理员办理。
2.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实、更新自身基本信息。如有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需要办理变更备案的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情形的,应当进行整改,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根据97号令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年检结束时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将不予通过年检,应按照97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各资产评估机构要切实履行自主管理职责,认真对自身有关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组织执业会员按规定参加年检,实事求是对执业会员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
(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务必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省评协将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签署资产评估报告等情况,综合考量执业会员“专职在一家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并视单位会员年检自查情况,采取实地核查和抽查。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按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三)为不影响年检办理,请各资产评估机构督促尚未完成身份信息验证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机构管理员尽快登录系统完成验证。
(四)为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在年检期间(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暂停办理申请登记、转所、入会、转会等事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评协相关要求执行。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会员在年检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联系,如遇系统问题,可与技术支持人员联系。
联系电话:0971-3660218
技术支持:010-88014204、13051653113、18515423171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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