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展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摘要:浙江2024年资产评估师会员资格年检提请时间: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线提请年检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至4月30日。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全省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会员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23〕13号,以下简称《会员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做好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中评协办〔2023〕75 号),现就做好全省2024年会员资格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登记在册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其中,执业会员包括见习执业会员和正式执业会员。
重点检验对象:2023年新登记单位会员及所属执业会员;在2023年转所2次及以上的执业会员;70周岁及以上的执业会员;涉嫌已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及所属执业会员;省评协认为需要重点检验的其他情况。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情况;
2.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3.中评协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单位会员年检内容包括:
1.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备案条件的情况;
2.上年度开展资产评估项目的情况;
3.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三、年检方式与提请时间
(一)年检方式
2024年年检全面采用在线办理方式,通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年检业务。执业会员须由本人(需人脸识别)通过个人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单位会员须指定1名机构管理员通过单位账号登录系统提出年检申请。
(二)年检提请时间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在线提请年检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至4月30日。
四、年检程序
(一)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档案存放记录、社保缴纳记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养老金发放记录)、劳动合同。
2.提请途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后,需先补齐头像、个人签名及新印鉴,再进入个人中心,点击“业务办理”菜单,选择“年检”,即可进入年检办理页面,上传所需材料,进行人脸识别后,提交年检申请至本单位机构管理员处,由机构管理员对本单位所属执业会员进行自查并提出意见,经确认后提交至省评协。
(二)单位会员
1.所需材料:自查报告(盖章)、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扫描件)。
2.提请途径:
(1)单位会员登录系统后,核对单位会员基本情况,如与财政部资产评估机构备案信息平台不一致的,请及时修改。
(2)点击“系统菜单”后,选择“年检管理”,填写自查情况表,填写完成后导出自查情况表并加盖公章,上传所需材料,提交单位会员年检申请至省评协。
(三)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
1.所需材料:社保缴纳记录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可上传养老金发放记录)。
2.提请途径:协会代管不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登陆系统完成年检相关操作后,直接向省评协提交年检申请。
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当对提交材料与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不予通过年检的情形
(一)执业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2.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的;
4.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5.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执业会员条件的;
6.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7.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会员情况变化不再符合单位会员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六、年检结果与问题处理
全省会员年检工作于2024年6月底前完成,省评协将根据年检工作开展情况,逐批公告年检通过会员名单。会员电子证书将随会员年检状态实时更新。
(一)执业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根据《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业会员年检存在问题的,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可以整改纠正的,存在问题的执业会员应当及时整改,期间当事人暂缓通过年检,待暂缓年检事项消除后,再进行补检;
2.不予通过年检的,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等处理。
(二)单位会员年检问题处理
1.在年检过程中,省评协发现单位会员存在不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情形,将提醒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前,所属执业会员暂缓年检,且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2.截止6月底,对于仍不能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会员,省评协将不予通过年检,指导机构按照《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三)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处理
对协会代管超过1年的执业会员,符合《会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按《会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一节相关规定予以注销登记处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在年检期间需要办理转所的执业会员,应当先完成年检手续,拟转入省评协代管的除外。
(二)提请年检的执业会员和单位会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年会费。
(三)具有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资质的单位会员,在年检过程中应通过系统补充相关信息,提交相关证书电子版;并及时在机构工作人员列表处添加更新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信息,确保评估师总数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
(四)年检结束后,原《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失效,执业会员电子证书作为执业资格证明文件。
(五)年检期间,单位会员可在所在地市注协领取单位会员证书和所属个人会员证书。
(六)年检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评协或各市注协联系。联系单位、电话等信息如下:
浙江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4年1月5日
抄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省财政厅,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宁波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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