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考试机考考场须知
考场须知
一、考场纪律
(一)考试一律在指定时间和考场内进行,考生应在开考前30分钟内进入指定考场,进行现场取相和签到。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内考生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直至离开该考场,应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管理及安排。
(四)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携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证件须与报名时填写证件一致,其他证件均属无效)。
(五)考生应在考试签到表上签到,并在“电子设备已关闭”处签字确认,确保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已处于关闭状态直至离开考场(包括手机闹钟等)。考试过程中,如果发现考生手机未关闭或有翻看手机的情况,监考老师将该情况记录在《考场纪律单》上。
(六)考生取相结束后应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入座后自觉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七)考生应在登录界面输入准考证号和证件号进行考试登录,核对考试机屏幕显示的个人信息是否正确,等待考试开始。
(八)考试过程中,考生桌面上只放置演算笔、橡皮、准考证、身份证及草稿纸等,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按监考人员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考试期间未经监考老师允许,考生不得取用已经存放的个人物品。
(九)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考场安静,如出现无法登录考试服务器、信息有误、运行故障等异常情况,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帮助解决,不得自行处置。
(十)考生进入考场直至考试结束前一律不得擅自离开座位和考场(提前交卷者除外),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暂离考场,必须有监考人员陪同,且返回考场时必须重新采集考生照片。
(十一)考生交卷退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喧哗,离场时不得将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应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如被监考人员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应主动配合监考人员的检查,并主动在《考场纪律单》上签字确认有关事实。
二、违纪处理
(一)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30分钟后未登录考试计算机或者未确认考生信息的;
3、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4、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5、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6、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
7、其他一般违规行为。
(二)参加考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2项至第6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3、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试题及答案的;
6、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三)参加考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第(一)条或者第(二)条处理,并责令离开考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违纪申诉
(一)违纪考生对涉及本人的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复议申请。违纪考生对涉及本人的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二)考生提出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诉书。考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申诉证据应当真实准确充分,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
(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附申诉人签名、申诉时间);
3、申诉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