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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资产评估法》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16-07-06
普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资产评估法》的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7月3日下午4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资产评估法)等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我们关注到,资产评估法正式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已经历经了四审最终得以通过。我们想了解一下,现在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还有着力解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形势下,行政审批,还有行业准入,还有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都在不断探索中,我们想关注资产评估立法方面的立法必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谢谢。

  答: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大家知道,资产评估是促进资产交易公平合理进行的市场中介服务,由于缺乏法律规范,虚假评估影响交易的公平合理,甚至损害资产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规范这个行业的发展,根据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资产评估法草案。正像刚才讲的,历经三届人大,经过常委会四次审议通过,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度研究论证,反复协调沟通,不断引起共识,对评估机构、评估师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及行业监管、行业协会等方面的作用做出的规定,应当说是在现有条件下最大公约数。从立法过程中大家讨论的情况看,制定资产评估法的重要性以及重要意义,我个人觉得有以下几条:

  一,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资产评估是通过资产的价值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工具,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不可或缺的,通过立法尽快建立以现代市场体系相适应的资产评估法律制度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是维护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需要。大家都知道,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资产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和其他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并购、重组、股权交易比较频繁,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各种所有制资本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依法有序、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

  三,主要是行业自我发展规范评估行业行为的需要。据我们目前了解到的情况,资产评估现有评估师13万多人,评估人员大约60多万,评估机构1.4万多家,涉及到6个专业,归属5部门管理。刚才有不少同志都反映目前评估行业行为不规范,相关当事人权责不清晰,甚至还有恶性竞争、虚假评估等等情况,大家迫切需要立法给予规范。总之,我们希望资产评估法出台之后,从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政府部门依法加强监管,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从而遏制目前有些资产评估的乱象。谢谢。

  问:我的问题也是关于资产评估法。我们了解到,在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资产评估目前特指是财政部门管理的评估领域,建议修改资产评估法的名称,以避免引起误解。我们今天通过的这部法律名称没有修改,想请问立法机关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答:谢谢你的问题,我来回答。关于资产评估法法律名称,确实在立法过程中也是有过一些不同意见,我们也进行了认真而反复的研究,最后之所以还是确定使用“资产评估法”这样一个法律名称,主要还是考虑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目前我们国家有七部法律已经用了“资产评估”这样的表述,包括刑法、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在这些法律中,资产评估这样的概念的内涵是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指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而是包括现在有五个部门分别管的六大评估领域,像房地产、土地、矿业权等等,是个广义的概念。我这里也举一个例子。比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服务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一条刑事责任的规定,显然是针对所有的从事评估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而规定的法律责任,不是仅仅针对财政部门所管的资产评估类别的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所以我们这部法也是用了“资产评估”这样法的名称,以确保法律之间的衔接统一,避免法律适用的混乱,这是我们采用“资产评估法”名称的考虑。还要说一句话,在立法过程中也有意见建议把法名改为评估法,或者评估师法、估价师法等等,我们也对这些名称都做过研究。比如评估法,评估显然是更广义的概念,除了资产评估以外其他很多领域也有评估,有立法前评估、后评估等等,如果用评估法这样的名称,指向就不是非常的清晰,究竟是指资产评估还是其他领域的评估,不能很准确地表明我们这部法律调整的范围。至于评估师法、估价师法,我们这部法已经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准入,除了评估师以外,其他的专业人员也可以从事评估业务,所以用评估师法、估价师法的名称也不合适。综合考虑,这部法用了“资产评估法”这样一个法律名称。谢谢。

  问:我们都知道中国正在加紧实施“一带一路”等走出去战略,也就带来了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开放的问题,但是我们注意到,在新出台的法律中并没有对外国人以及外国机构在中国能否从事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定,所以我们想请问如何对待将来外国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对外开放的问题。谢谢。

  答:资产评估法规定了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的全国统一考试,由此看,外籍人士不能够通过考试成为中国评估师,但是可以以从业人员的身份在中国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同时资产评估法没有规定外国机构不能在中国开展资产评估业务,从我国实际情况看,评估机构的业务涉及各个领域,有一些业务对我国经济社会的信息安全将构成影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信息安全,有必要依法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资产评估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领域进行规范管理。怎么样规范管理呢?依据在哪里?我们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要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机制,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使国家安全审查职责,依法做出国家安全审查决定,或者提出安全审查意见,并监督执行。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权,结合评估行业的发展实际,特别是要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对外籍人士、外国机构在中国设立评估机构,以及外资评估机构从事涉及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评估业务进行必要的安全审查。资产评估法出台以后,有关部门还要依法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的措施和办法。谢谢。

  问:我的问题也是有关资产评估法的。我们知道在立法过程中许多人都希望能够解决资产评估中多头管理的问题,请问现在这个问题的情况如何。另外,法案是如何考虑来划分政府和市场在行业中的力量,以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谢谢。

  答:你问了一个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反复论证、反复研究的问题。大家都知道,按照国务院现行的有关规定,评估行业经过了几次的清理整顿之后,划分了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估价,矿业权评估,保险公估和旧机动车评估等六种专业类别,分别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保监会五个部门管理。由于各种评估专业类别虽然同属资产评估行业,但是各专业有其自身的专业特点,专业性是比较强的,资产评估法是按照我们现行的管理体制做出的规定,由各部门分别管理,为了便于更好的发挥各专业类别评估的作用,通过立法将不同专业评估管理统一在一部法律框架之下,有利于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尺度,有利于各评估行业协会统一制定规则,有利于各评估专业机构统一执业标准,也有利于统一落实评估当事人各方的法定责任,更有利于评估机构实现多种专业综合发展。因此我们资产评估法应该是凝聚了行业共识,目的就是发挥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优势,以及各专业评估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从而规范评估行业的管理。谢谢。

  问:关资产评估法的问题。资产评估法第37条规定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该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这是否意味着接下来会有相关配套措施或者规定出台,促进相关协会的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共同发展。

  答:关于行业协会,现在我国有六大评估领域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比如财政系统有资产评估协会,房地产评估方面也有房地产评估方面的协会,土地评估也有土地评估行业协会,都有自己的评估协会,大家按照自律管理的原则,对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37条之所以写上各个协会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协作,信息共享机制,主要是考虑现在协会不是一个统一的协会,大家分别进行管理。但是评估行业作为一个行业,各个协会如果在日常的自律管理中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制定行为规则,因为评估行业是专业行业,虽然每个领域有自己的特点,但是总体来说行业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可以制定共性的规则,所以立法要求有关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行为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下一步法律实行以后,我想各个协会应该是贯彻这样一个法律规定,通过相互之间的沟通协调来落实法律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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