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耕地保护制度

2017-02-24 19:2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耕地保护制度 

(一)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有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限制 (1)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三)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耕地:

(1)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和收获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应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承包经营耕地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四)鼓励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1.适宜开发为农业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批准后进行。

3.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推荐阅读:2017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第三章知识点汇总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