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所有权概述
2017-02-23 16:2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年资产评估师考试的备考工作已经开始,为了帮助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整理了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预习阶段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 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特征 | 完全物权 整体性 恒久性 弹力性 |
(二)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天然孳息 | 如:果树结出的果实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法定孳息 | 如:房屋的租金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
(三)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 先占 | 财产须为无主物,且须为动产 |
劳动生产、收益 | 劳动产品及孳息 | |
征收 | 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转归征收人(所有权转移) | |
没收 | 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 |
原始取得 | 善意取得 | 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
添附 | 包括混合、附和、加工 | |
拾得遗失物 | 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抛弃物 | |
继受取得 | 指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对某项财产而取得所有权。 主要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 |
原始取得:最初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意志取得
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