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资产评估师《财会》知识点: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25
普通
知识点:资产可收回金额计量的基本要求
资产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企业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较高者。(孰高原则)
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时,可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应当作为客观题目的考点掌握)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3.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4.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5.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无法可靠估计,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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