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资产评估基础》应试指导考点详解(第三讲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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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经典例题】
第三讲: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考点详解】
一、我国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基本概念与目的
(一)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的划分(根据资产表现形态的差异划分):
(1)企业国有资产: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3)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源、林地、草场、水域等。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1.概念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国有资产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资产评估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总称。
2.目的
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降低代理管理成本,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适用情形: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2)具体列举:①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产权(资产)转让、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经济行为时,应当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②收购非国有资产、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等行为必须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③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无偿划转和国有独资企业内部独资企业间的资产变动行为可不进行评估。④规定了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备案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企业应报送的文件材料、上报时间,核准、备案工作程序,核准、备案的审核内容和审核部门的时间要求等。
三、我国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的方式
(一)备案制和核准制(见表3-5)
(二)评估报告与评估结果使用要求
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
(1)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3)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 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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