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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资产评估基础》应试指导考点详解(第三讲0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0-05-26
普通

2020年资产评估师考试备考已经全面开启了,你开始了吗?在备考的过程中是否对部分知识还不是很理解,是否不知所措?应试指导你值得拥有!

为了让各位考生更加了解书籍内容,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2020年《资产评估基础》应试指导免费试读内容,赶快来看看吧!

【考点详解】【经典例题】

第三讲:资产评估法律制度与准则【考点详解】

考点2:资产评估管理

为适应国家政务服务要加快实现“一网通办”要求,财政部于2019 年1月2日发布《关于修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2 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对《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备案管理全部网上办理,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交证书复印件等纸质材料。

一、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

(一)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1)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单项资产、资产组合、企业价值、金融权益、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2)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针对上述规定的业务,如果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其他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监管原则与监管职责范围

1.监管原则

根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的监管原则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机构自主管理相结合。

2.监管职责范围(见表3-3)

表3-3 监督职责范围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监管

(1)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加入资产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2)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3)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依法签署资产评估报告,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

(4)没有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不能签署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

(5)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资产评估机构合法利益的活动。

(四)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

(1)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内,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通过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产评估机构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者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给予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同未备案。

(3)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省级财政部门收齐备案材料即完成备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以公函编号向社会公开。

对于资产评估机构申报的资产评估师信息,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公开前向有关资产评估协会核实。

(4)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资产评估机构向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材料:①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②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③资产评估机构授权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④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最近三年接受处罚信息等基本情况;⑤在该分支机构从业的资产评估师、其他专业领域评估师和其他资产评估从业人员情况。

完成分支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分支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同时告知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5)变更备案要求。

①需要变更备案的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或者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

②变更备案的处理流程: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变更工商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6)合并或分立变更: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手续的,应提供合并或者分立协议。

(7)转制: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供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转制决议。

转制决议应当载明转制后机构与转制前机构的债权债务、档案保管、资产评估业务、执业责任等承继关系。

(8)迁移经营场所: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办理迁入备案手续后通知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迁出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同时予以公告。

(9)已完成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①注销工商登记的;②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主动要求注销备案的。

(10)注销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资产评估业务档案, 应予以妥善保存。

(11)财政部建立统一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国联网,并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五)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

1.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财政部门开展资产评估行业监督检查,应当由本部门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

具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2)检查过程中,发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协会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处理、 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当事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调查处理

(1)投诉、举报:

针对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不当行为———投诉、举报的部门为: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

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部门为: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

(2)投诉、举报的受理(参见表3-4)。

表3-4 投诉、举报的受理

二、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协会及其自律管理的规定主要有:

(1)资产评估协会接受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2)资产评估协会通过制定章程规范协会内部管理和活动, 协会章程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

制定,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报有关财政部门备案。

(3)自律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自律检查。资产评估协会应当重点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4)资产评估协会每年3 月31日之前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分析,发现不符合法规的情况,及时向有关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管理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自主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1)评估机构组织形式:资产评估机构未依法采用合伙或公司形式的,不得承接资产评估业务。

(2)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要求:

承办:指定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承办,不具备的不得开展法定业务。

报告:两名以上承办业务的资产评估师签署,并履行内部程序后加盖资产评估机构印章。

(3)遵守独立性原则和回避要求,不得受理存在利害关系的业务。

(4)对执业质量控制的要求: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股东专门负责。

(5)建立完善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6)集团化发展实行统一管理。

对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客户服务、企业形象、信息化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或者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

分支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依法从事评估业务,并以资产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7)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资产评估协会中享有平等权利。

(8)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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