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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每日一练:个人终止经营收回款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2023.07.24)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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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自然人李某2021年3月投资A公司8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9万元,2022年6月终止对A公司投资经营,收回股权转让收入100万元,取得赔偿金5万元,李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万元。

A、2.2 

B、3.2 

C、4.0 

D、5.0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应纳税额=[(100+5)-(80+9)]×20%=3.2(万元)。

【点评】本题考查个人终止经营收回款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注意掌握以下相关内容:

破产清算、撤资、减资和股权转让的所得处理差异:

1.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3.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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