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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8-09-05

    【内容导航】

    1.所有权的取得

    2.动产所有权取得

    3.所有权的消灭

    【考频分析】

    考频:★★★

    复习程度:理解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在2016年、2015年、2013年、2012年考过单选题和多选题。

    【高频考点】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动产所有权取得

    (1)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以及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是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集体组织所有。

    (4)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因添附的结果而形成的物,因不可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不合理,而由一人或者数人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并由取得所有权的人对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所有权的消灭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赠与、出卖)。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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