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3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执业资格证书》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3年度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取得资格的人员,应在3个月内(2014年2月20日-2014年5月20日),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领取《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同时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现将有关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函告如下:
一、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的条件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前,已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连续满两年的从业人员,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可申请办理“执业备案”登记;不满两年或不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业务工作的人员,可申请办理“非执业备案”登记。
(二)专职从业时间的计算,可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税务师事务所之间调动,时间可合并计算)至《执业资格证书》发证之日后三个月。
二、办理“执业备案”或“非执业备案”应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2、准考证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连续两年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并具备独立执业能力及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
4、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
5、税务师事务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五金”情况的证明材料(须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6、个人业务总结。
(二)办理非执业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登记表》(粘贴近期免冠2寸彩照);
2、身份证原件和准考证原件。
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1301室,邮编:050011,电话0311-88625373。
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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