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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减免税务师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说明

普通 来源: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04-12

各税务师事务所:

2021年5月7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向各省(区)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19号),此时,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交纳工作已经结束。为做好我省单位会员会费减免工作,2021年5月8日,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向各税务师事务所下发了《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黑税协发[2021]7号),对本次减免原则、减免比例分别做出规定。

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按黑税协发[2021]7号确定的减免比例计算减免金额,在交纳2021年度单位会员会费时将减免的会费扣除。

附件:《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黑税协发[2021]7号)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文件

黑税协发〔2021〕7号

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

各税务师事务所:

2021年5月7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中税协发[2021]19号),根据此《通知》精神,现就减免我省税务师行业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即团体会员会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原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批示要求,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减免2020年度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单位会员会费30%中的50%部分(税务师事务所每年上交省税协的年度会费,省税协须按30%比例计算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减免比例

根据中税协《关于减免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的通知》规定的减免政策,经省税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借鉴内蒙古、吉林、辽宁、甘肃、贵州等省税务师行业的做法,经省税务局领导同意,决定实施以下减免比例:

(一)年度营业额3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不予减免(基于减免数额考量,以年度营业额30万元为例:30万元×上交省税协6‰﹦1800元;可减免:1800元×上交中税协30%×50%﹦270元)。鉴于此,年营业额30万元方可减免270元,如年营业额小于30万元,则减免额度更小。考虑到减免的金额较小,为此,年营业额30万元以下的事务所单位会员会费不予减免。

(二)年营业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按30%中的50%部分予以减免。

(三)因2020年度单位会员会费交纳已经结束,请各税务师事务所按以上确定的减免比例计算应减免的会费金额,在交纳2021年度单位会员会费时扣除。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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