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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个税申报 关于个人捐赠支出的规定

普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0-02-10

今年春节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打乱了我们本来的平静生活。从疫情开始至今,大量的医护人员逆向而行,投入到了紧张的救治工作中。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出现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相信不少人关注,比如疫情期间个税申报,关于个人捐赠支出的规定你了解吗?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大家可以参考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因此,大家在捐赠时,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另外可以对标参考“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具体文件是财税[2003]106号和财税[2003]162号(现已废止),这两个文件规定:

“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向防治“非典”捐赠的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政策,其适用范围包括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下设各省、市(地级)地方分会或协会的捐赠。”

对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个人的捐赠支出是否允许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我们也需要继续关注后续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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