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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普通 来源: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1-06-24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在单位会员专职的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年收取。

个人会员的会费在行业自律检查时交纳。在单位会员专职的个人会员会费,由所在单位会员统一交纳。

个人会员同一年度内出现转会的,6月30日前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入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6月30日后办理转入完成手续的,个人会费交给转出地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六条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会费的收取及上交工作。

第七条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当年收取的会费,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规定的时限、比例上交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其余部分留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使用,并于上交后不超过1个月时间内报送结算表。

第八条 会费用于《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

第九条 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十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报送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应严格按照此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更收费标准和上交比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声明:以上内容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布,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如有异议,请以官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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