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在税法(一)中,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资源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选矿混合为原矿销售,在计算资源税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应当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 购进扣减原则: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选矿混合为原矿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2. 适用范围: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矿产品开采企业、海盐生产企业等。
3. 扣减标准: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选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时,准予按照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进行扣减。具体扣减标准和计算方法需要根据资源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而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购进数量是为了避免对纳税人重复征税,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发票、采购合同等,来证明外购应税产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