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销售额?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行为),应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售额。但是,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则应分别核算这两项业务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分别计算两项业务的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为13%(2019年4月1日前为16%),而建筑服务根据不同情况适用9%(2019年4月1日前为10%)或3%的税率。
例如,如果某纳税人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100万元,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为200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的总销售额为100万元 200万元 = 300万元。但是,这300万元需要分成两部分来计算增值税,即货物销售的增值税和建筑服务的增值税。
货物销售的增值税 = 100万元 × 13% = 13万元
建筑服务的增值税 = 200万元 × 9% = 18万元
因此,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应分别核算两项业务的销售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