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时,投资方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当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时,投资方是否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取决于投资方对该被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通常,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投资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1. 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投资方通常仅在初始确认时将股权投资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且在持有期间不会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除非发生减值。因此,当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时,投资方不需要因此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 权益法:
在权益法下,投资方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投资方需要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相应的亏损份额,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如,如果投资方持有被投资单位30%的股权,被投资单位当年亏损100万元,那么投资方需要确认的亏损份额为100万元*30%=30万元。如果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这30万元亏损将被计入投资方的当期损益或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总结来说,在成本法下,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时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权益法下,则需要根据持股比例计算并确认相应的亏损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