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亏损超过最初投资成本,投资方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下,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亏损超过最初投资成本,投资方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确认投资损失:当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且亏损金额超过投资方在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即最初投资成本)时,投资方需要确认一项损失。这个损失是按照被投资单位的亏损金额减去投资方在该被投资单位的账面价值计算的。
2. 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方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即完全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亏损超过投资方的最初投资成本,投资方需要将超过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3. 记录损失:投资方需要将确认的损失记入利润表中,作为当期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损失的一部分。
4. 继续确认投资:如果被投资单位的亏损没有超过投资方的最初投资成本,投资方不需要确认损失,但需要根据权益法的原则,将亏损按照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方在确认损失后,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又恢复了盈利,且投资方仍持有其股权,那么投资方需要根据权益法的原则,将恢复的盈利按照投资方的持股比例计算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投资方之前确认的损失部分不能转回,即不能将之前确认的损失减记的部分恢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