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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的含义
行政程序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各种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 | 1.什么时间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 2.对谁公开:公开于行政相对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 3.哪些要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行政信息公开、行政决定公开 |
公正原则 | 1.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 2.体现: (1)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回避制度体现了公正原则。 |
参与原则 | 听证程序是参与原则的重要体现 |
效率原则 | 时效制度、简易程序、紧急处理程序是效率原则的重要体现 |
(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4+4+2)
1.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公开原则
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
2.回避制度——体现公正原则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若执法人员不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提出要求其回避的请求。——主动回避、申请回避
3.听证制度——体现参与原则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4.时效制度——体现效率原则
5.行政调查制度
(1)不能超出法定限度;
(2)《行政处罚法》规定:
①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②如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NOT上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属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6.行政案卷制度(案卷排他性制度)
行政案卷制度是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一种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所根据的证据,原则上必须是该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案卷中已经记载的并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的材料。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应当以行政案卷为根据,行政机关不能在行政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所未知悉的或者未由当事人申辩、质证的事实作为根据来作出行政决定。——先取证,后决定
【链接1】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链接2】行政处罚中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证据之一。
7.告知制度
(1)方式:书面或口头
(2)内容:作出某项行政行为之前就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享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并加以指导。
【链接】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等权利。
8.说明理由制度(附加理由制度)
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给予不利的决定前,要给理由
【链接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链接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等。
9.教示制度
(1)定义: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正式作出某种不利决定时,应当将有关法律救济权利事项明确地告知,教引行政相对人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的一种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给予不利的决定时,告诉对方不服怎么办
(2)教示的基本内容:①找什么机关②法定时限③法定方式④不救济的法律后果。
10.催告制度
(1)定义:催告是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主体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
(2)要求:催告是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前置程序,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核心程序。
【链接】《行政强制法》中的催告制度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催告、代履行的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催告三个方面。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1.信息公开的分类和时限要求
情形 | 时间 | 方式 | |
主动公开 |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示例】食品药品监督检查情况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 【示例】污染治理的情况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示例】办税务登记要带的材料 |
信息形成或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公开 |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
依申请公开 |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
(1)能当场就当场; (2)不能当场答复,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答复;如需延长,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提供的,可安排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等 |
2.限制:
(1)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3.收费:行政机关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其余费用不得收取,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4.救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总结】切身利益应知晓,设置程序二十天;有误或是有需要,当场不行十五天;同意或影响公共,即便隐私也公开;复检邮寄有成本,其余不得再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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