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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知识点、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此处的法律行为是狭义法律行为,指行政法律行为,即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设立、变更、终止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的行为。
【示例】交警开罚单给司机。主体为是交通部门,目的是管理交通,效果是设立了司机交罚款的义务,由于行使了行政权力,所以这个罚款具有强制力。
2.特征: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1.内容:
赋予权益或义务 | 行政许可、行政拘留、纳税义务、接受审计监督等 |
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 |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 |
变更法律地位 | 变更经营范围等 |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 医疗事故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土地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
2.效力:
(1)确定力:行政主体、行政相对方不得随意改变;外部第三人不得否认。
(2)拘束力: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均有拘束力。
(3)公定力:推定为合法有效,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链接】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P13)、行政职权的支配性(P7)等同于有公定力。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如税收强制执行。
【链接】行政行为的强制性(P14)等同于执行力。
【注意1】执行力≠必须强制执行: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注意2】执行力≠立即予以执行。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标准 | 分类 | 举例 |
按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 | 内部行政行为 | 如行政处分(不可诉) |
外部行政行为 |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 | |
按对象是否特定 | 抽象行政行为 | 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
具体行政行为 | 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 |
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 | 羁束行政行为 | 如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 |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 如偷税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按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 |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 如税务机关征税行为、行政处罚 |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 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 |
按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数目 | 单方行政行为 | 如行政处罚 |
双方行政行为 | 如行政委托、行政合同 |
续表:
标准 | 分类 | 举例 |
按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 | 要式行政行为 | 如强制执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
非要式行政行为 | 如公安机关对酗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 |
按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 | 作为行政行为 | 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
不作为行政行为 | 如被威胁今天不给钱就烧房子时,请求公安保护却未保护 | |
按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 | 授益行政行为 | 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决定减税免税、颁发毕业证书、发放救济金 |
损益行政行为(负担、不利、侵益行政行为) | 如吊销营业执照、罚款、征税、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为 | |
按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 行政立法行为 | 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可诉) |
行政执法行为 | 如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可诉) | |
行政司法行为 | 如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等(不包括行政诉讼) |
【思考】行政确认是授益行为还是损益行为?
【分析】行政确认不一定是授益行政行为,也不一定是损益行政行为。例如交通事故的责任的确认。
【总结1】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归类
行政处罚 | 外部、具体、依职权、单方、要式、作为、损益、执法行为 |
行政许可 | 外部、具体、依申请、单方、要式、作为、授益、执法行为 |
行政强制 | 外部、具体、羁束、依职权、单方、要式、作为、损益、执法行为 |
【总结2】不可诉的四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排除范围)
(1)行政立法行为(或抽象行政行为)
(2)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
(3)行政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而是由行政机关做最后决定,法院无权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该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4)国家行为:如国防和外交行为。如果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为遭受损失,一般可以通过国家补偿的途径得到救济。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成立≠合法有效
【示例】作出行政强制的单位不具有相应的权限,此时行为成立,但不是合法有效的。
2.基本要件:
(1)主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
(2)权限: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
(3)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
(4)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否则无效或可撤销
【示例】该听证不听证,听证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都将成为行政处罚被撤销的理由。
(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情形 | 效力 | |
无效 | (1)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主体: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 (3)意思表示: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结果:行政行为实施将导致犯罪 (5)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
(1)获得的一切均应返还相对方,所施以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应取消。 (2)给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予赔偿。 |
撤销 |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主体、内容、程序) (2)行政行为不适当 |
(1)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撤销后,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根据过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 |
废止(撤回) | (1)法条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被修改、废止或撤销 【示例】环保法调整,原来的许可废止 (2)情况已变: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示例】调房价时房价已降 (3)结果实现: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 【示例】灾害的组织救助完成 |
(1)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 (2)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行政机关返还利益,但可不再履行义务 (3)因废止给相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行政主体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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