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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9-06

2015年注册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

1.选择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

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1.审查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2.受案范围不同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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