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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07.0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2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知识点、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从动态上讲,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有后及力

(3)准立法性:不包括法律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注意】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单独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申请复议机关附带审查该项规定。

3.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等)

(二)行政立法

1.概念: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家有权行政机关: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部门规章);省市级人民政府(地方规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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