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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主体(04.2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4-23

  2015年CTA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税考友在论坛上分享的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试科目的学习笔记,以下是关于“行政主体”的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2015年注册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学习笔记:行政主体(04.23)

行政主体

  种 类:

  1、行政机关——绝大部分是行政主体,但国务院办事机构不是

  如: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社、国家行政学院、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等。一般不是行政主体,但法律法规授权时是行政主体。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

  注意: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税务稽查大队是行政主体。

  (2)临时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临时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行政法律法规的受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3、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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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正保会计网校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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