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其中除大病医疗必须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之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由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进行扣除。
除大病支出外,其他5项专项附加扣除大家在年初的时候已经在app中进行了填报扣除。近期各地陆续开始随机核验专项附加扣除的申报信息,如果纳税人填报有问题,可以及时更正。同时,针对大病支出,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刚刚出台《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该文件中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报销入账及归档。
规范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填列,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其中:"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附:
(一)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
(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三)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四)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纳税人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汇算清缴申报上年个人所得时,可以将上述票据左下角的"个人自付"金额填入系统,系统自行按此金额计算每年80000元限额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具体填报方法:
以2019年为例,纳税人首先应选择填报"医疗信息"中的扣除关系是"本人"还是"配偶、子、女"。
【提示】根据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分别计算扣除。不同扣除个体的信息要分别填报计算,上述门诊、住院费的票据信息,也要按人归类,不能混淆。
其次,应填写"医药费用总金额":
该金额可以通过上述门诊、住院收费票据上的以下金额计算填列:
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4项金额可以直接在门诊、住院收费票据中查到,需要纳税人自行加总计算。
【提示】4项信息的含义如下: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其他信息的含义可以自行查看财综[2019]29号文件的规定,这里不再列示。
最后,填写"个人负担金额":
该金额可以通过上述门诊、住院收费票据上的"个人自付"金额计算填列:
门诊和住院收费金额要加总计算,不能填写"个人自费"的金额。
【提示】个人自费是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能在个税中扣除。
纳税人填列"个人负担金额"之后,系统自动以次金额减去15000元后和80000元限额进行比较,按较小的金额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无需纳税人自行计算最终扣除的金额。
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之后,门诊、住院票据都可以联网查询,纳税人要正确归集不同人员的缴费信息,正确计算个人负担金额,避免虚假、错误申报扣除信息。
附:大病医疗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法政策规定:
作者: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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