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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税收规定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05

2016税务师考试

  2016年税务师的备考战鼓已经敲响,税务师战场上硝烟弥漫,为了让还在拼搏的你们赢得这场战役,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整理分享了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可以助你一臂之力。祝你梦想成真!

知识点: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重要)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3.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题1·单选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情况的税收规定,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 )。

A.共同责任 B.民事责任

C.连带责任 D.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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