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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发起人马某、刘某、唐某三人筹备设立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马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元华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元华公司办公房屋一幢,月租金10万元。宏达公司成立后入住了该办公房并正常经营,后宏达公司和马某均未支付元华公司相应的租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合同当事人为马某和元华公司,因此元华公司只能要求马某支付租金
B、由于宏达公司成立后未对该租赁合同进行确认,如果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C、由于宏达公司实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D、马某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该租赁合同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发起人签订合同的问题。为了适当降低合同相对人的查证义务、加强相对人利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按照外观主义标准确定上述合同责任的承担:一是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当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确认了该合同,或者公司已实际成为合同主体,而且合同相对人也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二是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为自己利益而签订该合同,且合同相对人对此是明知的,即非善意时,则由发起人承担。本题中,由于宏达公司入住了租赁房屋,享有了合同权利,因此元华公司请求宏达公司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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