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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05-23

2016税务师知识点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目前为预习阶段,大家可以跟着正保会计网校的预习班课程提前学习。以下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分享的税务师《税法二》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收购股权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股权支付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的相关处理规定:

方式 支付对价方式 卖方 买方
一般重组 ———— 确认所得和损失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特殊重组 股权支付 不确认所得和损失 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非股权支付 确认所得和损失 公允价作为计税基础

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转载请注明出处!

相关链接:2016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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