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足额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为公司日夜操劳为名请求撤回出资,但保留原有股份。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有关该股东会决议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决议无效,甲不可以撤回出资
B.该决议有效,甲可以撤回出资
C.该决议需由股东会向法院起诉确认无效
D.该决议属于可撤销决议,除甲以外的任一股东均享有撤销权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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