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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师考试题库税法一试题: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20-06-12

2018年4月,张某将2017年6月购入的商铺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张某持有购房增值税普票注明金额350万元,税额17.5万元,无法取得商铺评估价格。张某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共计( )万元。

A、350.00 

B、367.50 

C、385.88 

D、404.25 

查看答案解析
【答案】
B
【解析】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是指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本题中2017年6月-2018年4月,未满12个月,不能加计扣除。

可以扣除旧房金额以及加计扣除=350+17.5=3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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