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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应急性原则(03.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17

  2016年税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6年税务师考试的学员巩固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应急性原则

  知识点: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的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应急性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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